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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聚焦安全生产〖月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摘录②
                发布时间:2023-06-15 浏览量:502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实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我们汇总摘编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以供读者学习参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

                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

                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

                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々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

                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

                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Ψ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应当暂扣或ぷ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

                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

                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卐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

                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

                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ω 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

                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

                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ㄨ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

                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

                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

                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

                急措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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