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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BINHAI NEW AREA CONSTRUCTION INDSTRY ASSOCIATION.

                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筑业协会协会是由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地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秉承“构建行业∞桥梁纽带,做实政企双向服务”的理念,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交流合▓作,为国家、社会、行业和会员服务,引领滨海新区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滨海新区民政局、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ξ作用。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ζ 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业务范围

                 

                十一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 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制定本地区的行政规定、发展规划和课题研究,开展与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提出行业、企业发展改革建议,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

                (三)总结、宣传、交流、推广建筑业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加强和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四)调研行业热点和难点问题,采集行业信息,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积极参与ㄨ行业标准的制定;

                (五)制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企业行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管理咨询,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企业,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优★质工程奖,推广优秀成果;

                (七)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绿色建造、智慧建造,促进建造方式变革;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企业文化、技术创新、数字ㄨ化建设、行业对标等优秀成果交流推广活动;

                (八)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培〇育区域建筑业实训基地、举办职业技能大赛,加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强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弘扬企业家精神;

                (九)发布各》类服务信息,为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兴办适合行业特点、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引领行业提〇升水平和增强协会实力的实体机构;

                (十一)根据相关规定,编辑发布(出版)会刊、简报、行业发展报告、企业合规经营指南、专业技术指导等行业书籍;受政府委托承办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三)本协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会  员

                 

                十二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本人自愿申请、本团体考核通过的关心热爱工程建设行业的人才。

                十三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企业、守法经▽营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十四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用承诺书;

                3.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十五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获得本团体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响应和支持本团体发起的倡议号召;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材料; 

                (八)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九)单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换、地址变更及时告知本协会。

                  (十)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ξ 利。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々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①政治权利。

                二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二十一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二十二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三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二十四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ㄨ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领导企业和指导行业发展∑ 中有显著成就;

                (二)积极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在会员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在行业发展中严格自律、诚信经营、积极创新创优,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会员(代表)大ζ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  理@ 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 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ω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三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和应尽义务,维护本团体利益。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ぷ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三十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二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三十三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超过3次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三十四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团体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ζ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超过4次的,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三十  经(轮值)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四十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总数不超过6名,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其中,会长采用轮值制,由设定的5名副会长轮值,设专职秘◆书长1名。轮值顺序采用抽签方式决定。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卐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ξ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四十一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ぷ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々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  秘书长协助会长轮值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十)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卐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十一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由秘书处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民主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①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六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七  本团体按照国ㄨ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十八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Ψ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五十九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六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ぷ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六十七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六十八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九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团ㄨ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202XXXXX日第X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七十七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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