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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聚焦》安全生产月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摘录③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量:535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实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小筑汇总摘编涉⌒ 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ω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ω 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ㄨ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卐件。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

                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①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

                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ξ 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

                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ω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①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

                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

                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 给予警告;“安管人员”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

                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ぷ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

                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

                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 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来源:中国①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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